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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福利房资格随意转让,风险有多大?
2013-09-22 11:54:44 来源:包头晚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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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房,作为单位分发给职工的福利性住房,目前在我市大型国有企业中仍然存在。由于福利房带有明显的政策性补贴,所以购房款比市场价低很多。由于一些个人原因,有些享受福利房政策的职工,对于单位分发的福利性住房并不想实际居住,却又不想放弃分房的机会,于是便出现了转卖购房号的情况。在二机厂(现北重集团)老楼居住的陈先生就有这样的意愿,“我把分给自己的购房号协商好价格后卖给本单位以外的人,购买房号者再以原房号拥有者的名义购买该房。”就这样,陈先生先后找到几位有意向的买家,然而买家对这样的交易是否可靠,能否公证存在质疑。和陈先生一样,很多老楼房的居民都存在类似的困扰。
记者就此咨询了宏鉴公证处,公证人员明确答复:“单位分发的福利房,一般只享有居住权,不拥有处置权。即便个别有处置权,但是在分发之初并无房屋所有权证,公证机构无法确定房屋的所有人,即房屋主体不明,故公证机构对此类的房屋买卖协议是不能予以公证的。”
但陈先生表示,虽然没有房产证,但双方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这样可不可以公证?对此公证人员给出的答复是“不可以”。“因为公证不仅是自愿的,还必须是合法的。房屋属于不动产,按《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确定并非占有,而是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簿的记载为准,登记是谁的,所有权人便是谁,除法定的登记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个人都不具有证明不动产物权的效力。而签订的协议产生的是债权,对房屋所有权并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变化。所以,这样的房屋买卖协议是不予公证的。况且,有些单位还明确规定,单位性质的福利房是不允许私自转让或以任何形式进行处置的。所以,即便是个别人自愿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却依旧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产生纠纷,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公证人员解释。
因此,本报提醒涉及此处拆迁以及有意购买房号的居民,对于产权不明晰的房屋,切不可为眼前利益而进行如此买卖,以免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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