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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2012-08-16 17:41:49 来源:无忧公证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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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6、重婚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7、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如果离婚为一审判决,为避免因一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引发矛盾和纠纷,当事人应当在取得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证明后再申请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如果当事人的离婚证件是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则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8、如果认为自己符合结婚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可以在60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离婚登记
我国的离婚有两种方式: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登记离婚也叫协议离婚,它是自愿离婚的夫妻,在对子女扶养、财产及债务等事项处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1、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出具:(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出具:(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华侨、外国人应出具;(一)本人的有效的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精神病人。如果不能确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近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登记时应当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4、如果当事人有不予离婚登记情形或者不具备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件、作出虚假声明、由他人冒名顶替或单方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并承担法律责任。
5、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6、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7、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婚登记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应当符合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不得冒名顶替或单方代理。
1、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当事人之间有垂直的血缘关系,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由自己向上推算,当事人双方源于相同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如兄妹之间、表(堂)兄妹之间、叔叔与侄女之间。)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当事人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的和重型精神病,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两种情形。)。
如果当事人有上述不予结婚登记情形或者不具备办理登记的条件,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件、作出虚假声明、由他人冒名顶替或单方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并承担法律责任。
8、离婚登记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向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如果认为自己符合离婚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可以在60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补领婚姻证件的条件与程序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我省公民同外国人、华侨、港澳居民的婚姻登记,省民政厅委托各地州市民政局办理,其中全省涉台婚姻登记省厅委托昆明市民政局办理。
县级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不准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的婚姻登记。
收费标准
内地居民和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收费严格按照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 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规定,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婚姻证书收费标准与国内居民一样,《结婚证》、《离婚证》的价格为:每对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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