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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涉外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2012-08-16 17:41:42 来源:无忧公证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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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涉外因素包括:
1、合同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
2、合同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3、合同权利义务内容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涉外合同通常有哪几种?
涉外合同常见的有: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涉外运输合同,涉外保险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涉外租赁合同,涉外技术转让合同,涉外科研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涉外劳务合同,涉外信贷合同等。
签订涉外合同时应遵守的几个原则
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订立涉外合同时,不得违反我国的司法管辖权、税收管辖权等,不得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一点同国内的合同是相同的。
三、适用国际惯例的原则
适用国际惯例是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趋势。当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国际惯例有: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法协会制订的《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500号文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此外,还有一些通过标准合同所形成的行业惯例和长期流行于某些行业中的惯例。
涉外合同能用中国法律预防和解决纠纷吗?
不一定。
一、首先要看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不是中国的法律,没有选择就不能适用。
二、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选择的范围只能是实体法。而且,不能违反当事人所在国的基本原则和该国法律的强制规定。如我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被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 如合同的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的所在地法、法院地法和仲裁地法等。法院在依此判断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四、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国际惯例。
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有何不同?
涉外仲裁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海事等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与国内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
一、仲裁机构的选定
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总会均设在北京。
二、仲裁规则的选定
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如1979年我国同美国缔结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仲裁可以采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在争议双方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其他国际仲裁规则。
三、仲裁裁决是否终局不同
一般来说,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但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如英国);有的规定可向法院上诉要求法院重新审判(如法国)。
被告不在中国,能在中国起诉吗?
可以。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
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可以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则可以由该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就可以由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然,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通过书面协议有效地选择了在中国法院管辖,那么,中国法院就必然有管辖权了。
什么样的合同只能在中国打官司?
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只能由中国法院管辖。因为上述合同纠纷要么有的是企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要么有的是合同涉及国家主权。所以,应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理。
外国人能在中国聘请律师吗?
能,而且只能请中国的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如果外藉当事人聘请的是其所在国律师,则必须以非律师的身份参与诉讼。当然,外藉当事人委托决普通本国人代理是可以的。
外国人聘请中国律师的手续怎样办?
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如需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必须从我国境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手续由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后,还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果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国订立了有关条约,只要履行了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就可以了。
外国当事人与中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样吗?
诉讼权利是一样的。但考虑到方便外方当事人参与诉讼,给予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期间比中国当事人要长,可以申请延长期间,如答辩状提出时间是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上诉期间是收到判决书、裁定书后三十日内。此外,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也比国内合同纠纷的期限要长。
美国法是怎样处理口头合同的?
在美国,虽然法律对口头合同的认识与大多数国家一样:即不是合同的主要形式。但是,与中国不同的是,法律规定有些合同不得用口头形式,否则就是无效的。
如:(1)土地买卖合同;(2)通常在500美元以上的货物买卖;(3)婚姻安置合同或婚前合同;(4)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一年以上才能履行的合同等。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口头合同才被法律认可。
美国的“协议信”是怎么回事?
“ 协议信”是美国人订立合同的一种不规范的途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给相对方所寄出的一封信。但这并不是一封普通的信,因为它包括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及全部重要条款,而且在信的尾部还有诸如“如果同意本信件所载内容,请在信的尾部签字”的字样。更有意思的是,在信的尾部还特地留有“同意并接受”字样(“Agree and Accepted” line)的签字空间。如果相对方签字后寄回该方,合同即可成立。
美国的E-mail合同
在当今,E-mail不仅是一种重要的通讯工具,而且还是电子交易的一部分。它在一些小额贸易中正扮演着一个十分活跃的角色。如果一个E-mail或者一个E-mail链接清楚包含了完整的合同条款,同时相对方以E-mail方式回信接受所有内容,这时,尽管没有纸化的文字内容,没有双方的签字盖章,但是基于双方明确的意愿,该E-mail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在中国,E-mail合同也已经出现,只是数量比美国要少得多。但无论怎样,利用E-mail进行合同谈判与利用E-mail订立合同是截然不同的两件事,这是中外当事人值得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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